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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咪 2007-10-6 21:12

劳动合同知识

大家互相学习学习吧;
一、劳动合同的一般原则及其性质
劳动合同最基本的原则是维护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的合法权益,但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的合同都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经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但劳动合同的主体之间从某种意义上说不具有平等性,而且在合同的内容上看也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二、劳动合同是不是必须要签?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也是在劳资双方发生劳动合同纠纷时评判孰是孰非最基本的证据。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在现实中,很多单位并不签订劳动合同,认为这样可以避免法律纠纷,但只要劳动者有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卡、工资单、考勤表、工作证、场牌、劳动手册、单位的各种指派通知,即使没有劳动合同情形下发生劳动争议,同样可以据此向有关部门提起劳动争议。
三、劳动合同应规定哪些内容?
现在一般而言,都有一个格式的劳动合同范本,但这个格式的文本缺陷也是比较大的,对劳动者的权利规定的比较详细,而且很多内容没有必要规定在合同中。一些基本内容,如工作期限、工作内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等规定在里面就可以了,象劳动者享有什么福利、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劳动纪律、如何着装等就不要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这些内容都是由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只要有完善的管理规范就可以了。而且对一些明显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条款坚决不能规定在劳动合同里,如《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者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中就不应当出现违反该规定的试用期限的规定。还有象《关于调整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合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每人每月520元,肥东县、肥西县390元,长丰县36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区每人每小时5.7元肥东县、肥西县4.2元,长丰县3.9元,劳动合同对于劳动报酬的约定就不应当低于这一标准。
四、工作制的问题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的工作制可以大体分为三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就是定时工作制,实行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应严格执行劳动法中的相关劳动时间、休假等的规定。对于实行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职工工作时间和休假时间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对定时工作制规定有: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劳动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3、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4、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对于延长定时工作制职工工作时间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对此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 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 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 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不定时工作制”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规定的条件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这里由于劳动者劳动时间的不可确定性,因此劳动法明确规定不适用定时工作制的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但用人单位不是可以依据自己的需要来认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因此只有符合上述要求的职工才能不适用定时工作制的相关规定。但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节假日被用人单位安排工作时,一般认为企业需支付加班费。
对于实行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的法定假期,可以参见《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对于此期间正常上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但对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不予支付加班工资。

别处 2007-10-7 17:50

这样的帖子可学习下很好

adzj 2007-10-8 14:52

这贴子不错,以后签合同时也能有个依据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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